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卫办科教函〔2020〕883号

时间:2023-05-29 作者: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深化医学 教育改革、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进一步对深化住院医 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改革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就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把握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是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健全医学 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改、建设健康中国的有力保障。各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和专家学者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医教协同加快医学教 育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医学教育摆在卫生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重要地 位,强弱项、补短板、抓落实,促进医学教育更好地服务卫生健康事业发 展。要把加强医教协同作为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主动加强与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建立健全省级医学教育宏观管理协调机 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完善重大政策、督促实施重要工作、推 动解决重点问题。要强化责任落实,积极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 调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把《指导意见》中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的内容细化实化具体化,2020年12月底前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

二、提质增效,以“两个同等对待”为重点全面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指导意见》明确“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 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 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 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 生同等对待”(以下简称“两个同等对待”),明确要求“对面向社会招 收的培训对象,住培基地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是充分肯定住院医师价 值、促进医学教育回归临床的重要举措。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教 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落实“两个同等对待”和签订劳 动合同情况作为本地实施方案重要内容,细化实化操作性办法,指导督促 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破四唯”要求,坚决克服唯学历倾向,突出能力导向 选人用人,并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住培基地评估的核心指标和公立医院主要领导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把住培质量建设摆 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化属地管理,认真核查住培制度实施过程中影响质 量的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推进系统化整改,确保培训质量。要进一步 加大全科、儿科、精神、重症等紧缺专业住院医师招收力度;要强化培训 全过程管理,严格出科考核,充分发挥年度业务水平测试和结业考核结果 对培训基地的监测预警和管理评价作用,落实培训基地动态调整。

三、改革创新,推进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发展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把继续医学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  导,强化激励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取得实效。要将医  务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确保所  有在职在岗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和职业再培训;要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常  态化防控的需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卫生相  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突发新发传染病防控能力;要大力发展  远程教育,健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扩大 继续医学教育覆盖面,推动继续医学教育公平、可及,缓解基层医务人员工学矛盾。

四、服务需求,全面落实以需定招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域卫生健康人才队伍现状,以医疗和护 理人员为重点,研究本省域各类别、各层次医学人才需求,科学制定医学 人才需求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主动对接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反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需求。要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有关高校落实以需定招,

  逐步停止中职农村医学专业招生,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 招生规模,稳步发展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教育,加强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要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公共卫 生教育和预防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培养更多防治复合型的 公共卫生人才;要将医师资格考试和护士资格考试通过情况及时反馈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 院校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内容。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科教司。

  联系人:科教司   程明羕、余秋蓉

  联系电话:010-68792240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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