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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相关政策解读

时间:2015-01-30 作者: 来源:
 
一、新农合基层首诊
    我省参合群众就医时,应做到基层首诊,在以下医疗机构就诊均视为基层首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公立医院(市辖区的区级公立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下新农合民营定点医疗机构。
    提示:以上医疗结构应为县域内医疗机构。
二、新农合双向转诊
    (一)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每所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地理位置与至少2所以上二级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每所二级以上医院应至少与辖区内5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
    按照上述原则,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其中要明确转诊流程及双方责任义务,并按照《分级诊疗指南》和《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此外,部分地区也可根据医院等级间的上下关系在行政区划内进行双向转诊。
 
(二)完善双向转诊程序
    1. 患者上转
    患者经基层首诊后,符合以下条件者,遵循自主选择、方便快捷、全程无缝及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医师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医院(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下同)。
    (1) 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 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素质或手术资质的;
    (3) 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 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 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 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 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下级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对于确需转往县外医疗机构的病人,接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出具转诊证明。对不符合转诊条件而病人坚决要求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下级医疗机构要允许其转诊,并做好登记。
    对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
    2. 患者下转
    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符合以下条件者,按照双向转诊制度,填写《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后,将患者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 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 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 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 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 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 老年护理病例;
    (7) 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 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9) 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征得其监护人或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机关同意。在下转患者时,二级以上医院应将患者治疗诊断、愈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机构,必要时要一并开展跟踪服务。
    (三)落实双向转诊工作
    1. 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具体部门,明确专人负责。
    2. 加强监督管理。
    纳入目标管理,组织检查考核,定期通报表彰。
    因病情需要须转入上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由下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病情缓解后,经上级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转入下级定点医院康复。
    转入上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仅补差额部分;转入下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不再另外收取;相应定点医院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给予报销。
    温馨提示:
    1.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基层首诊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卫办发〔2014〕300)要求,原则上基层医疗机构不直接向省级医疗机构上转病人,但县级公立医院除外。
    2. 需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患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但需及时向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3. 双向转诊起付线差额方面,由省信息中心统一在后台设置,主要按照《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明确的起付线补差;因上转下的只需县级平台增加一个模板就可解决,需各地自行解决。
三、 越级转诊问题
    越级诊治未履行转院手续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在下级医院诊治患者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办理转院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但报账时须提供转院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新农合报销权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因急诊(特指病情紧急并抢救住院的患者)越级诊治的患者,须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急诊病情证明书方可报销。
四、外出务工、探亲人员就医
    在外出务工、探亲等人员患病,也应做到基层首诊,并自入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报销。
    在未实现新农合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后凭务工证明(工作单位出具)或探亲证明(亲属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住院结算发票、住院费用明细、出院证明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公章)、参合证、患者或代办人身份证(特殊情况可用户口簿)、统筹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到参合地制定窗口办理新农合补偿;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参合患者需提供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住院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向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部门报告备案和执行逐级转诊的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五、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目前,由卫生计生部门主管新农合的14个市(州)已将统一的诊疗项目、卫生耗材方案报省信息中心,信息中心也完成了后台设置;部分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完成了对码、HIS接口开发等工作,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等15家新农合省级定点医院已启动即时结算工作。
(分级医疗办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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